為貫徹落實國家法律、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,切實尊重和維護病人的合法權益,保護病人的隱私權,構建和諧醫患關系,特制定保護患者隱私制度與措施如下:
一、制度
醫務工作人員在為病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時應遵守以下制度規定:
1. 救死扶傷,實行人道主義,時刻為病人著想,耐心細致地為患者提供科學的醫療及護理服務。
2. 為病人保守醫療秘密,實行保護性醫療,不泄露病人的隱私。醫務人員既是病人隱私權的義務實施者,同時也是病人隱私的保護者。
3. 尊重病人的人格與權利,對待病人不分民族、性別、職業、地位、財產狀況,應一視同仁。
4. 嚴格執行《執業醫師法》第22條規定:醫師在執業活動中要關心、愛護、尊重患者,保護患者隱私;《護士管理辦法》第24條規定: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,不得泄露。
二、措施
為使患者的隱私得到切實保護,醫務工作人員應當做到以下幾點:
1. 了解患者的民族、信仰、風俗、習慣、忌語,使其在不違反醫療、護理規定的原則下得到尊重。
2. 醫護人員未經患者本人或家屬同意,不得私自向他人公開患者個人資料、病史、病程及診療過程資料。
3.工作人員要注意言談中不得擅自議論患者及家屬的隱私。
4.對特殊疾病的病人,醫護人員床頭交接時不應交接醫療診斷,應為患者保守醫密。
5.對異性患者實施隱私處處置時,應有異性醫護人員或家屬陪伴。
6.危重癥病人在更換被服、衣物、翻身時,應盡量減少暴露。
7.為患者處置時要拉簾或關閉治療室的門或掛 “處置或檢查中,請稍候”的提醒標牌。
8.住院病室要男、女患者分開,各病室床間安裝拉簾。
9.醫護人員進行暴露性治療、護理、處置等操作時,應加以遮擋或避免無關人員探視。
10.對于院內或科室內安排的涉及患者隱私的參觀、學習活動,應征得患者本人同意,并告之學習內容。
11.除實施醫療活動外,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的病歷,如因科研、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,需經醫務部同意,閱后應立即歸還,不得泄露患者隱私。